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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杀出“程咬金” 拆迁房该安置谁?

1999-09-11 来源:生活时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李凤新 柴虹 孟庆发 我有话说

北京市宣武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已给拥有两间私房的被拆迁户钱老太安置了两居室住房,钱老太对此很满意,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即交纳了全部房款。没想到,动迁时,半路杀出一“程咬金”陈某,一口咬定自己早于5年前即已从钱老太手中买下了其中的一间私房,坚持要求开发公司为其安置住房,否则,无论如何也不同意搬家。

如此一来,开发公司左右为难,最后,一纸诉状将钱老太及陈某一同推上了法庭,要求钱老太履行协议,立即腾空两间拆迁房。

钱老太在法庭上作了如下答辩:开发公司所述拆迁安置的情况确属事实。但拆迁以前,她即将其中的一间私房让予侄子陈某居住。拆迁时,她与侄子一同找过开发公司。但开发公司强调拆迁只对产权人,未给陈某安置住房。

谈到此事,陈某始终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以下是他的陈述:1992年4月,我即从钱某处购买了一间北房外带一间自建房,由于当时此地区户口冻结,我的户口一直无法迁入,故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我作为拆迁地区的房产主,本市又无其他住房,有权利要求拆迁单位开发公司为我安置住房,不同意无条件搬家。

1992年,第三人陈某确出资一万元从钱老太处购买了其中的一间北房,同时买走的还有一间自建房,并于其后搬入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7年10月,开发公司对此地区进行危房改造,为钱老太在原地区安置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就此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钱老太一直隐瞒了其曾将其中一间私房出卖的事实。

宣武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钱老太在拆迁时隐瞒了自己已将其中的一间私房卖予第三人陈某这一事实,致使开发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按两间私房为钱老太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以此为其安置了两居室住房,第三人就此房向开发公司再行提出安置要求,故钱老太与开发公司的上述安置行为及协议均为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开发公司据此应将钱老太的购房款退还。第三人陈某虽出资购买并使用了钱老太的一间私房,但由于其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致该房的产权至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其与钱老太的房屋确权纠纷应另案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今年8月17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的判决:1、开发公司与钱老太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无效。2、开发公司退还钱老太的3万余元房价款。3、驳回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钱老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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